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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4-02 10:04)    点击:19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6)苏民申6124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刚,男,汉族,1969930日出生,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其,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xx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某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120日以其在执行中并未实际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晓娟

审判员  李道丽

审判员  陈飞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庆姝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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