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4-02 10:04) 点击:191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申612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某刚,男,汉族,1969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其,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xx县x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齐某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交,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某刚,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以其在执行中并未实际承担连带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淮安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段晓娟 审判员 李道丽 审判员 陈飞翔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庆姝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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