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2 |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19-04-02 10:17) 点击:584 |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雪某某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被告人雪某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复制并仔细查阅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认真研究了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据予以全面分析、推敲,结合本案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 鉴于被告人雪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表异议,表示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对被告人雪某某作罪轻辩护,敬请法庭予以采纳。 一、被告人雪某某玩忽职守行为仅是造成经济损失的次要原因之一。 造成本案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是蓝色动力公司取得了国家科技部资质认定的专业创业投资公司。 起诉书指控,“乔继昌、邓佳、糜长云等人为骗取国家及省级科技引导资金成立蓝色动力公司,以蓝色动力公司为申报主体,大肆骗取国家及省级科技引导补助资金”。乔继昌、邓佳、糜长云等人为何能骗取国家及省级科技引导补助资金,造成经济损失,根本原因是蓝色动力公司是取得国家科技部资质认定的创业投资公司。因为蓝色动力公司是取得国家科技部资质认定的创业投资公司,乔继昌、邓佳、糜长云等人才能欺骗到北京、全江苏省的科技部门,才能欺骗到本案的被告人雪某某,雪某某实际上也是乔继昌、邓佳、糜长云等人诈骗集团的被害人。从被告人雪某某主观上看虽然存在过于自信过失,但是由于相信国家科技部的资质认定,相信国家科技部公信力,由此产生了合理的信赖,认为有国家科技部资质认定能够避免经济损失的发生。 在本案中,以下因素也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1)乔继昌、邓佳、糜长云等人诈骗集团的诈骗犯罪行为; (2)国家科技部相关领导收受乔继昌等人财物的受贿犯罪行为, (3)省科技厅、市科技局相关人员的渎职行为; (4)开发区经济发展局作为基层(一级)科技部门按规定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本案的所有材料都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审核通过,开发区经济发展局的失职行为也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 (5)工商对涉案企业予以登记,审计对涉案项目真实性予以确认也是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原因之一。 二、涉案的财产损失已被部分追缴,本案造成财产损失的数额应相应减少。 扣押在公安机关的案款及乔继昌、邓佳、糜长云等人退赃款共计人民币823.04万元已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对乔继昌、邓佳、糜长云等人的车辆及物品已扣押、房屋也查封,正在变卖处置过程中。 三、蓝色动力在宿迁市骗取的补助资金48.6万元,不应由雪某某承担责任。 蓝色动力在宿迁市注册投资的信天翁、楚信两公司,不是淮安市科技局审核范围,也不是被告人雪某某工作范围。客观上被告人雪某某对地处宿迁市信天翁、楚信两公司根本无法核实,无法预见。 被告人雪某某在其工作范围内适当地履行了工作职责,被告人雪某某在无法到宿迁现场核实的情况下,只能对基层科技部门认定报告的完整性和金额进行审核,并且被告人雪某某口头对在宿迁市注册投资的信天翁、楚信两公司两公司审查工作程序提出了异议,迫于当时为完成上级指令的特殊背景,仅是签字,故蓝色动力在宿迁市骗取的补助资金48.6万元,不应由雪某某承担责任。
四、被告人雪某某具有自首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被告人雪某某平时工作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雪某某在市科技局工作期间,每年都被评为市科技局先进过人;从2011年到2015年均被淮安市政府评为节能先进个人。能够证明被告人雪某某平时工作表现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八、被告人雪某某自愿代为赔付给国家财产损失。 综上,被告人雪某某虽然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其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雪某某免于刑事处罚。 辩护人: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雨其 二0一八年十二月 一日
该文章已同步到:
|